多地出招支持民营经济 有市委书记当场公布手机号******
中新网2月4日电 题:【中国新观察】多地出招支持民营经济 有市委书记当场公布手机号
记者 李金磊
新春伊始,各地开足马力拼经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成为各地不约而同的重点工作。
企业家是“自家人”,让企业家成为“座上宾”,“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各级政府要当好“店小二”……近日,多地召开“新春第一会”,出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措施,为民营企业助力,为民营企业家撑腰。
多地表态力挺民营企业家
“要着力构建亲清统一的政商关系,把企业家当成‘自家人’,让广大民营企业不再被‘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孙绍骋近日在全区招商引资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说。
“把企业家当成自家人”写入了内蒙古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内蒙古要求,真心实意为企业排忧解难,让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在内蒙古掀起投资兴业的热潮、回乡创业的高潮。
民营经济大省福建,在春节后开工首日就召开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座谈会。福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祖翼在会上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
“自家人”“自己人”的表述,彰显了民营经济的重要性。数据显示,中国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因此,要稳预期、强信心,关键是稳住民营企业的预期,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民营经济对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左鹏飞对中新财经表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多地出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表明将进一步破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使民营企业享有更为良好、更为适配的政策环境。
汽车制造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当好“服务员”,有市委书记大会现场公布手机号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各级领导干部要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构建亲清政商关系。”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如此要求。
新春伊始,多地纷纷表态,要为企业当好“服务员”“店小二”,想民营企业之所想、急民营企业之所急。
内蒙古要求,各级政府要当好“店小二”,切实解决工作“慢”的问题,不叫不扰、随叫随到,让企业家成为“座上宾”。
福建要求,多做雪中送炭、解难纾困的实事。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联系服务企业家,经常深入企业一线了解情况,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与企业家打交道、交朋友,做“君子之交”,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共同开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
一些城市的党政一把手,在“新春第一会”上公开了自己的手机号码。
据《中山日报》报道,中山市委书记郭文海在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上示意工作人员,把他的手机号码通过现场直播发布出去,并说:“企业有增资扩产需求,有总部建设需求,可以直接报给我,我和市长当好你们的服务员,当好你们的后勤部长,帮助你们以最快的速度落地项目”。
上海资料图。许婧 摄打出更多“组合拳”,优化营商环境再加力
优化营商环境是当前稳预期、强信心的关键举措,对于开好局、起好步意义重大。新的一年,多地继续锚定优化营商环境,打出更多“组合拳”。
在春节后首个工作日,上海召开了2023年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发布《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同日,河北召开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倪岳峰要求,用行政审批的“减法”赢得企业发展的“乘法”,让企业心无旁骛做实业、抓发展。
浙江省委书记易炼红在全省“新春第一会”上要求,实现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大突破,打造最优政务、法治、市场、经济生态、人文环境,让浙江成为贸易投资最便利、政府服务最高效、干部作为最担当、法治保障最有力、经济生态最健康的营商环境最优省。
吉林召开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建设大会,吉林省委书记景俊海指出,在比拼经济、竞相发展的新赛道实现争先晋位,必须抓好营商环境和项目建设。全面落实五级书记抓营商环境、省领导包保重大项目等机制,开展好“服务企业周”“万人助万企”“企业家日”和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等活动。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基础和前提。”左鹏飞说,营商环境与民营经济之间是典型的非线性螺旋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可以实现民营经济发展质量的螺旋上升。民营经济会获得更加广阔、更加充分的发展空间,从而有效应对我国经济发展当前面临的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